中宏網訊 近日,北京市修訂發布《汽車維修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新標準將于今年7月1日起實施。
控制揮發性有機物(VOCs)排放是協同治理細顆粒物(PM2.5)和臭氧(O3)的關鍵,而汽車維修業排放是揮發性有機物(VOCs)的重要來源之一。北京市于2015年發布實施《汽車維修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實施十年來,促進了汽車維修業大氣污染物減排。
近年來,汽車維修業生產工藝、污染防治技術等出現了較大變化,國家先后發布VOCs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車輛涂料中有害物質限量,清洗劑和低揮發性涂料等多項產品VOCs含量限值標準,對汽車維修業VOCs等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提出了新要求。北京市按照“銜接國標、行業領先、技術可行、經濟可達”原則,對原標準進行了修訂。
此次發布的新標準遵循國標和技術發展趨勢,按照全環節、全過程管控思路,從原輔材料VOCs含量限值、有組織和無組織排放控制、工藝措施等方面,對汽車維修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提出具體要求。
主要變化包括:擴充了適用對象范圍,將所有汽車維修企業納入,實現了汽修企業全覆蓋。
加嚴了原輔材料VOCs含量限值,色漆和清漆限值銜接了國標最新要求,新增清洗劑限值要求,管控對象更全面,保持國內領先性。
拓展了有組織排放控制范圍,將調漆、打磨、噴槍清洗等作業環節新增納入,要求安裝集氣系統并導入VOCs處理設施,處理后達標排放。
細化了無組織排放管控要求,監控點增加非甲烷總烴任意一次排放濃度限值要求。對含VOCs物料運輸儲存、含VOCs廢棄物貯存、涉VOCs場所管理等方面明確無組織排放管控要求,實現涉VOCs環節全鏈條管控。
優化了活性炭更換及臺賬要求,將原標準中吸附劑“更換周期不應長于1個月”調整為“企業依據實際經營狀況、吸附劑充填量等,按照簡明公式自行計算更換周期”。同時,通過附錄的形式規范企業臺賬管理標準,更具可操作性。
細化了監督與實施內容,設定有組織排放限值、無組織排放限值等判定條款,便于執法監督。
北京市生態環境局相關負責人介紹,長期以來,北京市汽修企業落實各項生態環境法規和標準要求,積極推動行業VOCs減排,是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重要的參與者。新標準實施后,一方面可進一步推動源頭替代,另一方面加強無組織廢氣收集與管控,規范末端治理設施的運行與維護,進一步促進汽車維修業的技術進步和可持續發展。
接下來,北京市生態環境部門將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要求,加強汽車維修業環境監管,推動標準有效執行。同時希望有關企業強化行業自律,嚴格執行標準各項要求,繼續為大氣環境改善做出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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