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7日至18日,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大會在北京召開。習近平總書記出席會議并發表重要講話強調,今后5年是美麗中國建設的重要時期,要深入貫徹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生態文明思想,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牢固樹立和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把建設美麗中國擺在強國建設、民族復興的突出位置,推動城鄉人居環境明顯改善、美麗中國建設取得顯著成效,以高品質生態環境支撐高質量發展,加快推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
黨的二十大報告指出,中國式現代化是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2023年1月國務院發布《新時代的中國綠色發展》白皮書,向世界莊嚴宣示:中國站在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高度謀劃發展。在向世界闡釋新時代中國綠色發展理念及成功經驗的同時,也翻開了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綠色新篇章。筆者認為,構建以生態權利為核心的生態環境保護法律體系,既要保護和維護人的良好環境享用權、知情權、救濟權,又要重視生態系統的自然權。我國西部民族地區多處于長江黃河中上游地區,由于長期處于相對落后和封閉的自然條件下,人們習慣于以傳統陳舊的生產方式謀求生存和發展,很難意識到生態環境保護與人類生存發展的密切關系,掠奪性開發超過了生態系統的承載能力,破壞了生態系統的良性循環,因而西部民族地區是我國保護藍天白云和優美生態環境任務更加艱巨和繁重的區域。全面遏制生態環境進一步惡化的趨勢,實現秀美山川、自然生態系統良性循環,建立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經濟社會發展方式,對于實現民族地區可持續發展具有決定性的意義。
加快構建環境權與生態環境治理的規范體系。環境權保護的歸宿點是人的生存權和發展權,“環境權”是人們能夠在普遍的、良好的生態環境中生活的權利?!碍h境權”同“環境人格權”有一定的關聯性和相似性,如環境健康權、環境審美權,等等。“環境權”的核心內容是公民對良好環境的享用權,它是人的生命權、健康權等人格權實現的前提條件。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人的“生存權”“發展權”,既是公民基本人權的內涵,也是構成“環境權”的主干和基本內容。秩序位居法律的最高位置,是不能隨意踐踏和顛倒的。以“環境權”為標志的生態環境法律體系,必須把維護公民“生存權”“發展權”擺在最高位置,始終保持它位居首位的一致性和穩定性。因為“環境權”是環境法學的核心范疇,盡管“環境權”的人權屬性已得到法學理論界和法律實務界的普遍認可,但要從立法上把“環境權”法定化、程序化,還有一段漫長的路程要走?!碍h境權”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民法制度規定的、公民的一項獨立的法律權利,受到環境侵害時可以依法向有關部門請求保護。2018年“憲法修正案”推動“美麗中國”“生態文明”入憲,不僅規范性確認“新憲法秩序”,而且引領生態環境領域法律秩序的重構,為“生態權”“環境權”提供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保障。我國未來在部門法立法層次上,環境權法定化的進展需要切實加強?!碍h境權”法定化的理想方式,是通過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一部專門的“環境權”法律。盡管“環境權”法定化尚未獲得突破性進展,但“環境權”概念卻引領我國環境法學理論的推進,實實在在地影響了環境保護的實踐進程。譬如,在司法實踐中有不少案例涉及環境權爭議,“司法確認”已成為實現“環境權”的一條比較可行的路徑。根據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提出的“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目標要求,參照2020年中辦、國辦《關于構建現代環境治理體系的指導意見》,構建新時代新階段生態保護、環境治理的法治體系,需要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助推生態環境法治轉型,在優化生態文明體制的基礎上完善相應的立法機制?!吨腥A人民共和國憲法》規范是提供生態環境治理“制定法”和“實定法”的立法依據,當具體的環境法律之間的上位法依據出現規范不一致的情形時,就需要依據憲法規范進行判斷。
盡快完善民族地區生態環境損害補償機制。民族地區是我國物種資源最富集、生態環境最優美的區域,也是當下面臨的生態環境發展狀況最敏感、最脆弱的區域,更是維系和保障整個國家生態安全的要害區域。建立完善民族地區縱向和橫向生態補償機制,對于民族地區恢復和建設良好的生態環境狀態,具有極為重要的促進作用和積極意義。2018年“憲法修正案”把“生態文明”“和諧美麗”“新發展理念”寫進《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序言;2021年1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把“綠色原則”和生態保護的相關條款盡收囊中,從而為民族地區生態保護和環境法治建設搭建了一個適宜的框架。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為起點的法律體系生態化,標志著新時代新階段民族地區生態文明建設達到了前所未有的新高度。人與自然是息息相關的生命共同體,人與自然和諧共生是民族地區實現現代化的前提,需要站在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高度謀劃現代化發展路徑。習近平強調指出,“生態環境保護就是為民造福的百年大計”。面對前所未有的風險挑戰,我們必須把人民的生態福祉作為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價值目標,創造優美的生態環境、提供盡可能多的生態產品,更好地滿足人民對優美生態產品和生態環境的需要。橫向生態補償機制實施的慣例和習慣做法,是通過對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予以收費,對保護生態環境的行為予以合理補償,即是把生態環境的外部性轉向內部化,以達到“保護生態環境”“恢復生態服務功能”的一種制度安排。為此,民族地區就需要構建全方位推進生態保護補償制度的大格局,構建以共同富裕為本質特征的生態保護補償制度。要構建和完善民族地區生態環境補償制度體系,就需要構建以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為核心的生態補償機制體系,構建民族地區橫向生態環境補償機制體系,構建民族地區跨區域橫向生態補償機制體系。要為民族地區生態環境補償提供司法服務,就需要建立民族地區生態環境預防性機制和公益訴訟前置程序,建立民族地區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和行政公益訴訟制度,構建民族地區生態環境案件刑事民事責任統籌體系。
盡快完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及訴訟制度。生態環境侵權行為并非一般的侵權行為,它所侵犯的不只是他人的私益,往往在侵犯“私益”的同時,也侵犯了社會“公益”。對于跨區域流域水污染糾紛解決的途徑,法律主張采取協商方式與協調方式相結合的辦法進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生態環境侵權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新規。長期以來,我國環境公益民事訴訟被定位為公法上的客觀訴訟,認為公益訴訟不宜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對此,黨的二十大報告明確提出要“加強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完善公益訴訟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制生態環境損害懲罰性賠償,預示著今后任何侵害生態環境權的行為,都可以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新規。最高人民法院頒布實施的《懲罰性賠償司法解釋》,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條規定了司法適用的具體路徑和要求?!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創設故意損害生態環境的懲罰性賠償制度,既是對以“填平損失”為核心的環境侵權民事救濟制度的重要補充,是對侵權責任法領域的新拓展和新應用,也為補償社會公共利益損失進行了制度創新。懲罰性賠償這個制度新規,具有補救公共利益損失的特殊功能,公共利益歸根結底是人民的利益,因而懲罰性賠償便成為消費者公益訴訟實踐中重要的訴訟請求。要構建完善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制度體系,需要建立生態環境損害政府索賠訴訟制度,確立前置程序是檢察機關履行環境公益訴訟的范式,規范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的協同模式。要完善侵權懲罰性賠償司法適用制度體系,就需要構建生態環境損害適用懲罰性賠償的民事公益訴訟制度,刑附民公益訴訟案件懲罰性賠償的民事適用制度,生態環境侵權案件懲罰性賠償的司法適用制度。(作者:宋才發,中宏觀察家,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首任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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