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網北京7月23日電(記者王鏡榕)近日,國務院辦公廳頒布《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
7月18日下午國家發展改革委副主任連維良在國新辦政策吹風會上強調,它是我國"信用建設新的頂層設計",并對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重點內容做了七個方面解讀。
日前,中宏觀察家、首都師范大學信用立法與信用評估研究中心主任石新中就相關議題接受了本網專訪。
健全信用修復機制迫在眉睫
記者:信用修復制度是個新生事物,它同時也是當前社會上廣泛關注的問題,《指導意見》《改革方案》和連維良副主任的講話都對此有所涉及,在您看來,這其中有哪些創新性的觀點?
石新中: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在短短40年的時間跨越了發達國家幾百年的社會體制轉軌過程,在此期間,由于前述誠信保障兩種機制的缺失,社會各領域、各層次大范圍的誠信缺失成為不可避免的現實。因此,信用修復機制的建立和完善將是中國區別于發達國家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特點。如何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信用修復機制并制訂具體的信用修復標準將是我國信用體系建設面臨的重大歷史課題。
《指導意見》和《改革方案》以及連維良副主任的講話都涉及了信用修復制度,其中《改革方案》提到的信用修復制度包括兩個方面:其一是重整企業的信用修復機制。文件要求"進一步健全和完善相關制度,使重整成功的企業不再被納入金融、稅務、市場監管、司法等系統的黑名單,實現企業信用重建。"其二是破產自然人的信用修復制度,文件要求"建立健全自然人破產信用記錄及信用修復制度"。
如何構建這兩類主體的信用修復制度,《改革方案》沒有提及。實踐中,溫州市法院通過對重整企業在解決開立基本戶、人民銀行征信系統信用修復、稅務登記證信用修復、企業參與招投標及破產企業營業執照被吊銷后的恢復等方面探索出了一套重整企業的信用修復機制。這對于其他地區破產企業的重整具有重要參考價值,對于我國未來重整企業信用修復制度的構建也具有重要意義。至于破產自然人的信用修復,鑒于我國目前還沒有自然人破產制度,《改革方案》明確提出要"分步推進建立自然人破產制度"。這里需要指出的是,根據美國《公平信用報告法》的規定,相比其他主體,破產自然人的失信信息將保存更長的期限(保存10年,其他一般主體是保存7年)。中國未來自然人破產制度建立之后也可以借鑒美國的立法,對破產自然人的失信信息規定更長的保存期限。
7月22日上午,連維良副主任帶隊赴北京市開展信用專題調研并召開座談會。攝影:中宏網記者周慧靜
推動信用修復機制新探索
記者:《指導意見》設置專節明確提出要"探索建立信用修復機制"。連維良副主任認為這是《指導意見》的重要創新舉措。您對這方面的最新探索及其意義如何解讀?
石新中:連維良副主任在該次吹風會上的講話對中國特色的信用修復制度進行了較為詳盡的闡釋?!吨笇б庖姟芳斑B維良副主任的講話對中國信用修復制度的構建具有重要意義,具體如下:
其一,關于信用修復的目的。
連維良副主任認為"失信懲戒是手段,不是目的,我們的目的是要讓全社會依法守信。""通過開展信用修復,既普及政策法規和誠信知識,又激勵有輕微失信的市場主體改過自新、誠信經營,這對于提高全社會的誠信水平有非常重要的意義。"我們認為當前中國社會眾多誠信缺失現象的發生既有主觀方面的原因,更有客觀方面的因素。面對數量龐大的失信主體,讓其中的絕大多數人能夠盡快重新進入市場正常經營,這將有利于激發社會成員的創新活力、提升我國的社會發展水平。
其二,關于信用修復的前提和限度。
根據各地正在探索中的做法及連維良副主任的講話,各方已對信用修復的前提和限度形成了如下共識:
?。?)信用修復的前提
在主觀方面,大家認為無主觀故意造成的失信行為可以申請信用修復;在客觀方面,大家認為因失信造成不太嚴重后果的輕微失信行為或一般失信行為可以申請信用修復。《指導意見》同時也提出"失信市場主體在規定期限內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的,可通過作出信用承諾、完成信用整改、通過信用核查、接受專題培訓、提交信用報告、參加公益慈善活動等方式開展信用修復。"
?。?)信用修復的限度
相關文件規定,特定嚴重的失信行為不能申請信用修復,如:在食品藥品、生態環境、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消防安全、強制性產品認證等領域被處以責令停產停業,或吊銷許可證、吊銷執照的行政處罰信息;因賄賂、逃稅騙稅、惡意逃廢債務、惡意拖欠貨款或服務費、惡意欠薪、非法集資、合同欺詐、傳銷、無證照經營、制售假冒偽劣產品和故意侵犯知識產權、出借和借用資質投標、圍標串標、虛假廣告、侵害消費者或證券期貨投資者合法權益、嚴重破壞網絡空間傳播秩序、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等行為被處以責令停產停業,或吊銷許可證、吊銷執照的行政處罰信息等等。
未來信用修復制度初探
記者:您能否結合我國信用修復制度的初步探索,就未來我國信用修復制度的構建談談您的意見?
石新中:《指導意見》及連維良副主任關于信用修復的前提和限度的講話對未來我國信用修復制度的構建重要指導意義。在我看來,中國未來信用修復制度的構建還將從以下幾個方面繼續探索:
第一,針對不同類別失信行為的信用修復。
目前探索的信用修復主要是針對因行政處罰而被列入"黑名單"的企業而言,未來我們還將對違約類失信行為、因刑事處罰及嚴重敗德等原因而造成的失信行為(包括自然人和企業)研究如何進行信用修復。
第二,針對失信嚴重程度不同的主體設計不同的信用修復方案。
前已述及,實踐中已對因主觀惡意程度的不同及失信造成社會危害嚴重程度的區別而對失信行為區分為輕微失信行為、一般失信行為和嚴重失信行為。我們認為對失信行為進行這樣的區分具有重要意義,接下來我們將在各領域繼續探索對失信嚴重程度不同的主體設計不同的信用修復規則。原則上說,除了特別嚴重的失信行為外,都應給予其信用修復的機會。當然,如何對失信行為進行區分及各類失信標準的認定我們應向全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以在全民之間形成共識。
第三,信用修復途徑的多樣化。
目前,相關各方已對《指導意見》提出的失信市場主體"通過作出信用承諾、完成信用整改、通過信用核查、接受專題培訓、提交信用報告"進行信用修復作出了具體的規定。接下來,我們將繼續探索《指導意見》提出的如何通過"參加公益慈善活動"的方式進行信用修復。如研究不同類別的失信主體參加多長時間的社會公益服務可以申請進行信用修復;研究不同類別的失信主體捐助多少數額的善款可以申請進行信用修復,等等。另外,2016年國務院頒布的《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提出要"建立完善失信舉報制度,鼓勵公眾舉報企業嚴重失信行為。"我們認為這項規定對信用修復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意義。我國《刑法》第68條規定:"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我們認為應借鑒刑法該條規定體現的法理,進一步研究把信用主體檢舉揭發他人的違法失信行為作為信用修復的重要方式。
這里需要說明的是信用修復的涵義,它既包括修復之后失信信息不再向社會公示,也包括原來失信信息保存期限的縮短。另外,根據美國《信用修復機構法》的規定,信用修復還不僅是對失信主體而言,沒有失信行為的主體若能通過相關服務從而提升其信用能力、改善其信用評價也是信用修復的一種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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