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網北京1月30日電(記者王鏡榕)1月30日晚21時,湖北省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發布會伊始,湖北省委書記蔣超良與出席發布會的同事一起站立、鞠躬,向在疫情中失去生命的同胞表示深切哀悼。蔣超良告訴記者,“今天的新聞發布會,我的心情很沉重,去年12月底來,湖北省發生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給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造成了重大傷害。”
輿論認為,武漢未能在第一時間將新型冠狀病毒封死在最小的范圍內,導致疫情蔓延全國甚至波及海外,造成今日沉重代價和高昂社會成本,是一記警鐘也是一次沉痛的教訓。
痛定思痛,結合武漢新型肺炎疫情治理新進展,如何依法提升政府應急管理能力尤其是加強重大公共衛生事件法治化進程?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中國衛生法學會副秘書長劉炫麟就相關話題接受本網專訪。
面對“疫”情 政府責任不僅僅是信披
中宏網記者:湖北省委書記在發布會伊始鞠躬哀悼逝者。此前,1月27日下午,武漢市長周先旺說,愿意“革職以謝天下”,“只要把疫情控制好”;最關鍵的一句話是,“傳染病有傳染病防治法,它必須依法披露,作為地方政府,我獲得這個信息以后,授權以后,我才能披露”。那么,傳染病防治法到底是如何規定信息披露的呢?您對公眾普遍不滿的前期應對不力和上述官方回應怎么看?
劉炫麟:我國《傳染病防治法》第38條規定:“國家建立傳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定期公布全國傳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定期公布本行政區域的傳染病疫情信息。傳染病暴發、流行時,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向社會公布傳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域的傳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傳染病疫情信息應當及時、準確。”
事實上,2006年3月3日,原衛生部就公布了《衛生部法定傳染病疫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發布方案》,該方案明確指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應按照《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定期發布本行政區域的傳染病疫情信息。按照《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條第三款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從本方案公布之日起,衛生部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發生傳染病暴發、流行以及發生其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及時、準確地發布轄區內的法定傳染病疫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
從現行法律上講,武漢市政府及其衛生行政部門的確沒有傳染病疫情信息公布權。但是湖北省衛生行政部門與武漢市政府地處同城,可以通過法定程序迅速上報給湖北省政府及衛生行政部門,由湖北省衛生行政部門發布傳染病疫情,一方面可以避免社會恐慌,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及早采取防控措施。國家衛健委于2020年1月20日發布了2020年第1號公告,經國務院批準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并采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換言之,從1月20日起,武漢市政府就可以上報湖北省衛生行政部門,由其負責發布傳染病疫情。同時,武漢市作為副省級人民政府,有義務按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的規定,指令其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組織突發事件的調查、控制和醫療救治工作,并在自己的職責范圍內做好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有關工作。也就是說,在面對傳染病爆發或者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政府的責任不僅僅是信息披露,還包括按照預防和控制預案進行防控,組織好救治和物資儲備等工作。
正視公共衛生事件法治化治理短板
中宏網記者:從抗擊非典到今天的武漢新型肺炎疫情狙擊戰,我們都付出了非常沉重的代價,結合這次的疫情發生及治理進程,您怎么看待我們在依法提高重大公共安全事件的應對能力建設和法治建設的短板和亟待提升的部分?
劉炫麟:有很多不足,但以下幾個方面尤其值得重視:
一是建立統一權威信息發布平臺,跟蹤疫情發展,及時準確發布動態信息,確立(國家衛健委和各地政府主管部門或疫情防控指揮部)官方信息平臺權威,引導社會輿論,在這方面我們還需要進一步提升。
二是提倡和推廣健康生活方式,移風易俗,以不吃野生動物、不搞大型聚餐、講究個人衛生為榮;禁止違法濫捕、獵殺和交易野生動物;機場等公共場所應當提供清潔液等供大眾使用,儲備和提供口罩(免費或收費)等必要防護物資。
三是加快有效防治疫情的藥物研發生產,必要時啟動藥物“超說明書用藥”和“強制許可”程序。同時,借鑒2003年非典時期積累的成功經驗,重視中醫藥在傳染病防治過程中的作用,做到中西醫并重。
四是開始著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管理條例》《國境衛生檢疫法》等公共衛生法律法規的修訂和完善工作。正所謂“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法律的制定和完善固然重要,但嚴格守法和執法同樣重要,否則法律想要追求的目標就將無法實現。
防控病毒傳播是公民應盡義務
中宏網記者:多有新聞披露,有感染者或逃離隔離區,或返鄉后參加公共活動等,您對提升公眾應對公共安全事件的認識覺悟以及完善相關立法怎么看?
劉炫麟:目前,針對新冠狀病毒的防控就是早發現,早隔離,這樣才能有效控制病毒傳播,這是每一位公民的應有覺悟和應盡義務,也是尊重他人生命權、健康權的表現。
具體而言,當疫情來臨時,患者應如實提供病情、病史,并配合治療、隔離、轉院等的義務,如隱瞞病情、病史,拒不配合治療、隔離、轉院等工作,造成損害后果、疫情加重的,將依法承擔法律責任。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違法傳播病毒,危害公共安全行為的,依照我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由此可見,現行的立法基本上能夠做到有法可依。非常時期違反義務,造成嚴重后果的,有可能面臨較常態情況下更為嚴厲的懲罰,每一位公民應當嚴守法律,團結一致,共同戰“疫”,一定會取得最終的勝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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